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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失火,物业需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8日 浏览量:18

“消防安全无小事,隐患排查莫大意”,预防火灾,警钟长鸣,消防管理怎么强调都不为过。消防安全弦放松,电动车飞线充电、电器使用不当、消防通道被占、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都会将“隐患风险”变成“现实损失”,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当火灾不幸发生,那物业、业主各自的责任又该怎么划分?





案件详情



2022年2月20日19时5分许,位于福建某地小风(全文为化名)家中发生火灾。物业星辰公司获悉火情警报后立即通知保安前往现场扑救,并报火警。保安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破门失败,无法进入房内灭火。小风经通知于19时30分左右赶回现场打开房门,因火势、烟雾很大,保安人员未能深入小风房屋内使用灭火器灭火。小风遂打开楼道消防水箱欲使用消防水枪灭火,却发现消防栓无法出水。因小区消防通道停放车辆,消防车经短暂受阻后抵达现场才扑灭屋内大火。火灾造成小风房屋内家具、生活用品等物品不同程度烧损烧毁。


后经消防部门调查,起火点位于小风女儿房间的桌子区域,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遗留火种、生活用火不慎、自燃、雷击、放火等,无法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经委托鉴定评估,火灾造成案涉房屋财产损失32余万元。小风认为,星辰公司在日常物业服务中疏于管理公共消防设备导致损失扩大,要求物业公司按照50%的比例,赔偿其财产损失。





法院审理

小风作为案涉房屋业主,是该房屋建筑范围内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与同住家属用电过程中疏于安全防范,造成本起火灾事故的发生,是本起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对本起火灾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星辰公司作为案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承担维护管理的责任,为业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虽然本起火灾事故的发生与星辰公司的物业服务管理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案涉房屋所在的楼道内公共消防水箱无水,消防车在消防通道上受阻,必然会造成扑灭火灾时间上的延误。因此,物业公司在对案涉小区共用的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上存在瑕疵,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上存在过错,对本起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的扩大部分,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由物业公司承担案涉房屋财产损失30%的赔偿责任。星辰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关于“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之一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以及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等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负有法定的消防义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标准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进行维护管理、防火检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由小风自身原因引起,但因星辰公司对共用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管理不当,在履行物业消防责任上存在过错,导致消防栓无法出水及消防通道受阻,影响延误灭火救援,最终造成业主损失的扩大,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提醒

安全的区域环境不仅需要物业的规范管理,更需要业主的共同配合和维护。在消防方面,物业公司一方面应定期对共用消防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障使用时完好有效;另一方面应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做到严禁在楼道堆放杂物、严禁在楼道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消防通道停车,确保生命通道的畅通无阻。业主自身也应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规范家用电器的使用,出门或入睡前及时关闭电源,定期对阳台、厨房、楼道进行清理,不占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做到安全防火用电,从我做起,防火于未燃,防患于未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本省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提供物业服务;

(二)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并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三)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建立物业服务信息平台,为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四)落实安防人员、设施及安保措施,确保安防监控设施正常运转;

(五)维护物业服务区域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处理;

(六)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及日常纠纷;

(七)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调取外,未经业主、物业使用人书面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售或者提供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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