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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1日 浏览量:6819

淮南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淮南市物业管理协会。英文译名为THEASSOCIATION  OF  HUAINAN  PROPERTYMANAGMENT。英文缩写HNPM。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协会是由淮南地区物业管理企业、推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盈利性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配合政府规范本地区物业管理行为,提高为业主服务的水平和能力,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和行业内的服务、自律、协调、监督作用,维护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和淮南市民政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安徽省淮南市洞山中路财金大厦后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宣传执行政府关于本行业的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协会成员的建议和要求,成为政府和企业的联系纽带。

(二)协助政府制定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和经济技术标准。

(三)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和发展提供多种服务,收集整理物业管理信息,提供物业管理业务咨询,举办本行业技术业务培训。

(四)加强淮南市物业管理界的联系与合作,为开拓广阔的市场创造条件。

(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或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评优活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处理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及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

(六)为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由法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发给会员证书,即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有权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向本会提供有关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等方面情况的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列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回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列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下设咨询小组、调研小组、督导小组和投诉接待处理小组,负责本会的具体工作。

咨询小组:宣传、解读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政策等,接受并处理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咨询。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为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言献策,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向前发展。

调研小组:全面开展行业生存状况、发展状况和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对当前物业管理行业的总体情况、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如人均管理面积定额标准、劳动保险购买成本计入等问题的成因等进行分析和专题研究,同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诉求,提出建议。以利于广泛充分地调动企业经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督导小组:协会将通过制定和监督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化运作,查处违规行为,调解行业内部纠纷,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提升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正确引导和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投诉接待处理小组:认真接待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投诉,协调和沟通三方之间的关系,化解纠纷,解决矛盾,处理问题。统计各物业管理企业的被投诉率,认真分析各方面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方案。建立各物业管理企业的诚信档案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处罚和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国家规定的年龄担任职务,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资金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根据上级党委要求,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积极配合组织部门推进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

第四十条    凡具有3名正式党员的会员单位,按照党章的规定,经上级党委批准设立党组织;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会员单位,要主动吸纳党员进入本团体,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淮南市物业管理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淮南市物业管理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税前扣除,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的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2018年5月18日经物业管理协会理事会修改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