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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承诺给业主免除物业费,对物业公司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6日 浏览量:20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于2014年12月10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由某物业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依据实行的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合同约定:商业(街铺)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房屋产权实际建筑面积,店铺每月每平方米2.0元,公共公摊水电费等按实际用量分摊缴纳(后经双方协商改为10元/间/月),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未交足物业服务费用的10%标准支付。


林某系上述小区店面业主。林某认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二款明确约定:领取钥匙但暂不入住的业主,经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认定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走动,业主或使用人应缴纳50%的物业服务费。某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合同应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业主公共利益的约定一致。因林某与某物业公司物业合同纠纷未协商一致,某物业公司诉诸法院。请求判令林某支付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拖欠的物业服务费5403元及公摊水电费660元,合计6063元;2.判令林某支付逾期利息606元。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林某应某内向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管理费3438.12元及公摊水电费420元;驳回某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章第4条约定:空置房屋仍按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亦是林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之一。某物业亦为林某提供了物业服务,林某应按照前期物业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商品房买卖合同虽有领取钥匙暂不入住的业主交纳50%物业服务费的约定,但某物业并非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且无证据证明某物业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故该约定不对其产生效力,林某主张空置期间应减半交纳物业费、公摊水电费,均缺乏依据。一审对物业服务管理费、公摊水电费的认定正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二审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要点提醒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某物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经其主管部门备案,该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某物业公司实际履行了相关的物业管理服务,林某系该小区业主,依约应当交纳相应的物业费用。某物业诉求林某支付2017年1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拖欠的物业服务费5403元及公摊水电费660元,因该商铺于2018年12月25日交房,故物业费及公摊水电费应从2019年1月1日起算至2022年6月30日,一审法院将物业费调整为3438.12元及公摊水电费调整为420元。对于某物业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0,因某物业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亦存在瑕疵,故不予支持。林某辩称其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及要求某物业支付店铺维修费、店铺租金、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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