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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小区业委会成员被判刑,某主任挪用金额高达44万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5日 浏览量:37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找谁?
电梯投放广告,找谁?
物业管理不规范,找谁?
在小区日常经营中
业主们遇到上面这些问题
可能都会找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
应该是为业主们服务的
然而,现实中
有一些业主委员会的成员
以此为契机,着眼于蝇头小利
侵蚀业主的利益
严重者甚至被判刑!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通报了一批业委会成员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等的刑事案件。
其中有一业委会主任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业委会资金44万元归个人使用
等待他的审判结果如何?
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案件通报

挪用资金罪

深圳南山区某小区的王某通过业主选举,高票当上了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履职期间,他召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拟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管理业委会资金…
为了方便管理,王某特意以小区业委会的名义在银行开设对公账户,用来收取小区停车场设备维护费、小区物业维修费以及商铺门面的租金等费用。
然而好景不长,手握一大笔资金,深受业主们信任的业委会主任也动起了歪心思。于是,王某私自从业委会公共账户中分9次共将44万元转至自己的银行账户,并用于股权投资、借款等事项。
2016年5月,在小区财务审计中,王某的“小动作”被业主们发现,并向公安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业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业委会资金44万元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受贿罪
张某和李某在担任某小区业委会主任、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和物业公司签订新物业合同的便利,收受物业公司人民币6万元,随后便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新的物业合同。
最终,二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2019年7月,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被告人余某某、章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在任职某商业广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出资将商业广场公共部位改造成铺位,随后将铺位产生的租金收益近百万元占为己有。
此外,他们还挪用了商业广场、电梯、大堂等其它公共收益百万元。
经松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相关业委会成员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刑三年到五年不等。
职务侵占罪
某小区业委会主任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未向全体业主公示的情况下,将本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部分公共财产,以补助、辛苦费的形式私自占为己有,共侵占8万余元。
最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除了上述通报的案件
在实践中,
还有业主委员会成员
向房屋违章阳台的检测公司收取回扣
小区业委会主任接受
小区消防设施维修改造工程承包方的贿赂
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事案件
二、业委会成员可能涉嫌的刑事罪名
有的人可能会问:
☞ 为什么业委会成员能构成以上犯罪?
☞ 业委会是单位吗?
☞ 业委会的成员是个什么身份?
☞ 业主委员会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其他单位”?

对于这几个问题早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给出了回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
物业小区的繁荣
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组织
代表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我管理
在构建和谐小区过程中
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由于法律的缺位、监管的缺失
业委会委员利用职务便利
违法乱象也不可避免地发生
但是,了解完上面这些案例
业委会的成员们注意啦!
“业委会的资金”并不是可以擅自挪用的
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
征得业委会成员的同意才可以使用
千万别肆意乱为
否则,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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