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例分析

业主在小区摔伤,物业承担多少责任?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1日 浏览量:90

案情



  一日晚11时,正值下雨天,王某骑车刚到小区,准备进入地下车库充电。在通过露天的坡道进入地下车库时不慎摔伤,后至医院治疗,住院5天。


  王某思前想后,认为业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车库楼道未安装照明设施,坡道表层有浮砂,物业未能及时清扫,且因下雨坡道湿滑导致自己摔伤,小区物业应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王某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管理关系。原告并非小区业主,业主是案外人赵某。车库楼道是否安装照明设施,是开发商建筑设计问题,不在被告物业服务管理范围。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未清扫的管理过失,坡道一侧路面仅存在少部分凹凸情况,不足以使原告摔倒,且该情况是建筑施工质量问题,与被告无关。且被告在坡道下端明确提示,小心路滑,请您慢行,已做到尽职管理责任。


法院审理


  原告王某居住在该小区,被告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双方之间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原告王某居住的房屋房产登记系他人,并不影响原告与被告物业公司形成物业服务合同从而成为业主。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内容,案涉小区车库的照明以及地面坑洼确实对业主骑行安全存在一定的隐患,被告物业公司对无照明的地下车库未及时安装照明以及对地下车库的坡道的坑洼未及时修补,存在管理上的过失,故被告物业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因原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天天往返车库,知道车库存在的情况,且事发当日为雨天,原告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未下车推行,而是直接骑行下车库,导致摔伤,原告自身应负主要责任故由被告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