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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能否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由收取二次加压费?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26日 浏览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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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某某物业公司是安泰河畔小区的物业服务人。2018年1月10日,某某物业公司与李某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物业服务费0.7元/平方米/月,照明费50元/年,二次加压费60元/年。某某物业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但李某祥已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不交纳相关费用。



02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某某物业公司与李某祥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某某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李某祥作为小区业主,在某某物业公司每年服务期满后仍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李某祥关于未享受相关物业服务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03

法眼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业主不能以其未享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二次加压费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据约定收取二次加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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