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法院判决
法眼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业主不能以其未享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二次加压费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据约定收取二次加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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