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业主为追求房屋外观个性化改造,无视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擅自改动住宅外立面,此类行为将可能产生墙体渗漏、结构受损等多重隐患。武陟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依法判决业主将拆改的阳台恢复原状,明确住宅装修的法律红线,为规范小区装修秩序、守护建筑安全提供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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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李某购置了某小区的一处房屋,购房合同、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均约定,业主装修严禁擅自改动房屋建筑结构、外立面及阳台构造,装修前必须向物业公司申报登记、签署装修管理协议,同时明确涉案小区由A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房屋交付后,李某认为物业装修管理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拒绝签署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材料。在未申报备案的情况下,私自拆除房屋南侧阳台混凝土止水带。A物业公司通过微信告知、上门张贴整改通知等方式,多次告知李某该行为将破坏外立面、防水保温层,易造成房屋渗漏、危害邻里安全,限其三日内整改修复。李某拒不整改,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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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小区业主负有严格遵守小区管理规约、依规开展住宅装修活动的法定义务。案涉小区临时管理规约、购房合同中的装修约定,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相一致,内容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李某未经报备、擅自拆除阳台止水带及护栏的行为,属于私自改动住宅外立面的违规装修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涉案房屋南侧阳台高约36公分的混凝土止水带和护栏恢复至原设计状态。
判决后,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均服判息诉。同时,法官持续督促案件履行,目前业主已按照判决内容整改修复,房屋开始正常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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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止水带、护栏属于房屋防水、防护配套设施,私自拆除、改动外立面构造,会直接破坏楼房原有防水、保温及防护体系,极易造成房屋墙体渗漏、防水层破损,甚至影响楼栋公共区域安全。小区建筑外立面、阳台配套设施的管控约定,是为了维护小区整体建筑风貌统一、保障楼宇整体安全,具备合理合法性。业主不得以个人装修需求为由,单方否定规约效力、拒绝遵守装修管理规定。
法律充分保障业主合法合理的房屋装修权利,但装修自由必须建立在遵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小区管理规范的基础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业主未报备擅自拆改房屋外立面、建筑防护结构的,物业公司有权依法劝阻、制止,业主应恢复原状、消除危险。若违规拆改行为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业主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同时需自行承担全部修复费用、诉讼成本及相关损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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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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