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位于某区的入户门原设计为内开门,原告擅自将该房屋改为外开门,更改后原告将门打开后,其隔壁2924室房屋将无法打开入户门,因此,原告更改入户门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虽然被告并非执法机构,无权限对业主进行停电处理,但被告为制止原告侵权行为,避免损失的扩大,而对原告采取停电处理,敦促原告进行整改,该行为可以参照自助行为处理,且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停电仅为几小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原告的全部诉请均于法无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法院认可了物业公司在特定紧急情况下,为制止业主持续性的、紧迫的侵权行为而采取的临时停电措施,属于可以参照“自助行为”处理的合法、合理行为,不构成侵权。但需注意程序和限度要求,一般应满足:
(1)相关行政投诉渠道已告知、但短时间无法获取有效执法力;(2)违规行为持续发生且非常急迫,如本案中改门导致邻居无法进出;(3)已向业主或其装修负责人明确告知后果;(4)措施的临时性和最小损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