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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督促装修整改的停电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08日 浏览量:4

案例简述

2025年4月中旬,原告对2903室房屋进行装修,该栋房屋坐北朝南,2903室房屋入户门朝南向,原设计该门向房屋内开门,由西向东北方向内开,2903室房屋的入户门与2904室房屋入户门紧贴在一起,2904室房屋位于2903室房屋门东南方向,该房屋设计为外开门,由北往西南方向开门,2025年5月,原告将2903室房屋入户门改为向外开,由西向东南方向开门。2025年5月5日,被告向原告下达《整改通知》,次日,2904室房屋业主及被告到某投诉,社区工作人员与民警上门查看,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劝阻,并要求原告将入户门恢复原状,但原告并未进行整改。2025年6月5日,被告为督促原告整改入户门,对原告房屋停电几个小时。
原告认为被告无相关执法部门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对原告位于某区断水断电,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生存权利和房屋所有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位于某区的入户门原设计为内开门,原告擅自将该房屋改为外开门,更改后原告将门打开后,其隔壁2924室房屋将无法打开入户门,因此,原告更改入户门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虽然被告并非执法机构,无权限对业主进行停电处理,但被告为制止原告侵权行为,避免损失的扩大,而对原告采取停电处理,敦促原告进行整改,该行为可以参照自助行为处理,且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停电仅为几小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原告的全部诉请均于法无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法院认可了物业公司在特定紧急情况下,为制止业主持续性的、紧迫的侵权行为而采取的临时停电措施,属于可以参照“自助行为”处理的合法、合理行为,不构成侵权。但需注意程序和限度要求,一般应满足:

1)相关行政投诉渠道已告知、但短时间无法获取有效执法力;(2)违规行为持续发生且非常急迫本案中改门导致邻居无法进出3)已向业主或其装修负责人明确告知后果;(4措施的临时性和最小损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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