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例分析

物业对小区违建“未履行监督报告义务”,被追责罚款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6日 浏览量:73
案情介绍

2025年3月,喀什地区某县某小区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小区内存在业主在楼顶私自搭建房屋的行为,且该行为已造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占用、堵塞及封闭,严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经查实,小区业主的上述违规搭建行为持续发生期间,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某物业公司)在发现业主违法违规行为后,未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及时进行劝阻


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亦未按照法定及约定义务,及时将该违规情况向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最终导致小区多栋楼宇顶楼均出现类似违法违规搭建及安全通道堵塞问题,形成区域性安全隐患


法律分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管理责任主体,负有对小区内业主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巡查及违规劝阻、报告义务


本案中,涉事物业公司在发现业主楼顶私自搭建(属于超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范围的违法建设行为)后,既未及时劝阻制止,也未在劝阻无效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属于典型的 “未履行法定监督报告义务”,其行为与小区多栋楼宇出现违规搭建的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违规行为具有法定监管职权。


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既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对未及时报告违规行为的物业单位予以处罚”的立法目的,也通过“罚款9000元”的具体裁量,体现了对物业企业失职行为的惩戒


同时能够督促辖区内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强化责任意识,避免类似安全隐患再次发生,处罚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相匹配,符合行政行为 “过罚相当” 原则。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本案中,涉事物业公司未及时报告业主违规搭建行为,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该条款对其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属于直接适用上述法条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明确、充分。


关联职责法条(补充说明)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违规行为的“制止+报告”双重义务,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上位法依据之一,也印证了涉事物业公司未履行义务的违法性

声明:文章由小编重新整理编排略有改动,编辑转载是出于传递知识之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