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张某等业主认为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自成立以来,未履行相应职责,致使小区物业服务缺乏监督,居住环境越来越差,故将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公布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及会议记录,公共收益收入及支出明细,维修基金筹集、使用情况,公共能耗收支明细,业主委员会银行账户明细,并提供相应的原件由其查阅、复印。
法院根据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判决业主委员会公布: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及会议记录
业主委员会银行账户明细
物业公司公布公共收益收入明细账目、支出明细账目以及公共能耗收支明细账目
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公布维修基金筹集、使用情况
张某等可查阅相关文件和材料。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依据相关规定,住宅小区的公共收益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
小区有业主委员会的,应依法负责公共收益的收入、使用和公示。
在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形下,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善良管理人的要求保管小区公共收益,待将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应将收支账簿等原始资料与业主委员会及时交接。
公共收益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有关规定进行表决,由业主共同决定;收支细则应当以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或电子信息方式向全体业主公示,并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业主对公共收益相关情况有知情权、监督权,可要求公共收益管理单位依法公示相关信息、材料,并可要求查阅。
但需要注意业主不能要求物业公司直接将公共收益分配给其个人,更无权要求以公共收益来抵扣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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