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业主因各种原因未及时缴纳物业费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为催缴费用,不惜采取停用门禁卡、梯控等方式,给业主的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教你如何合法维权。

张女士是某花园小区的业主。2017年,张女士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此后因个人原因张女士长期居住外地。直至五年后张女士才有机会回到花园小区家中,却意外发现自己的门禁卡无法正常使用小区单元电梯和门禁系统,根本无法自行出入小区和家门。张女士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无果,遂将花园小区的物业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恢复电梯和小区门禁系统的使用权限。
第一,其作为分公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总公司签订,门禁系统权限也由总公司管理,原告张女士告错了对象,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
第二,前期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无权管辖。
第三,原告张女士未按时缴纳物业费,违约在先,系统自动关闭其门禁功能属于合理的合同约束,且物业人员24小时值班可为其人工开门,并未影响其基本出入权利。
第一,虽然花园小区前期物业合同由开发商与物业总公司签订并含有仲裁条款,但张女士2017年与被告物业公司又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份协议变更了前期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依据该协议享有管辖权,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签约方和实际服务提供者,是适格的被告。
第二,也是本案的核心争议,即欠费能否停用门禁的问题,法院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故即使原告未交物业费,原告对门禁系统仍有权依法使用,物业公司可对物业费另行依法主张。
经法院释明法律规定后,被告物业公司最终在审理过程中主动恢复了原告张女士的门禁卡功能。鉴于张女士作为原告的实体权利已得到实现,其坚持请求法院判决“恢复使用”已无事实基础,最终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但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表明了对被告物业公司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物业公司采用限制业主门禁卡使用权的方式催收物业费,实质上是基于其在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当限制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既缺乏法律依据,也超出了合理必要限度。
基于此,律师建议:
业主未交纳物业费,确实构成违约,物业公司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通过协商、书面催告乃至提起诉讼或仲裁等合法途径追索,但绝不能以侵害业主基本居住便利权利的方式进行“自力救济”。任何以限制业主使用门禁、电梯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为要挟的催费行为,均突破了法律底线,不仅不能达到目的,还可能面临败诉并承担诉讼费用的法律风险,更会激化矛盾,损害企业声誉。
· 固定证据:对门禁卡失效、与物业沟通(录音、微信记录)等过程进行记录。
· 明确依据: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九百四十四条进行交涉。
· 理性维权:在交涉无果后,可像本案原告张女士一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合同是维权的重要依据。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公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应及时另行专门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时仔细阅读条款,特别是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