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法官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调查案情信息。经调查发现,时任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的徐某已被公司开除且时间过久无法调取监控,查清案件事实存在一定困难。法官进而与物业公司沟通,而物业公司坚持认为是业主刘某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对本次损害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于是,法官找到了前物业公司房管部部长徐某,详细询问了案件经过,并结合事发时物业出具的《情况说明》查清了案件事实。
首先,虽然物业公司辩称刘某摔倒当天物业有清雪,但未能提供清扫案发地点积雪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事故发生时物业公司铺设的地面砖属于花园广场墙面瓷砖,并未铺设专用地砖,不符合地面防滑要求,虽事后进行了更换,但也应当向刘某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上述查清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法官最终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向业主刘某给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总计10万余元。
该物业公司在雪后未及时清理通道积雪,致使路面越发光滑,增加行人摔倒的可能性,故牛某摔倒受伤,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事已高,应当预见在雪地上行走有滑倒摔伤的危险性,走路过程中应具有谨慎注意义务,但由于疏于自我保护,主观上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某保险公司承保了该物业公司投保的物业责任保险,牛某滑倒受伤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按照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其进行赔偿。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确定某物业公司承担80%的民事责任,牛某自行承担20%的民事责任,判决某保险公司按照某物业公司的责任比例,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牛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2万余元。
及时扫雪谨防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