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例分析

未及时清理积雪,业主滑倒摔伤,物业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10日 浏览量:31
冬季除了浪漫的雪景,
还有易结冰的路面,
脚下打滑让人防不胜防。

物业公司对所服务的小区
承担着管理和维护责任,
如果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善,
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致使业主不慎摔伤,
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案情回顾一


小区居民刘某因雪天路滑在自家小区摔倒了,医院诊断为左腿根部创伤性骨折,后经鉴定其左髋关节损伤情况已构成十级伤残。
经过了长达6个月的治疗,刘某终于可以行动,但是已经留下后遗症,为往后的生活带来了不便。为了维权,刘某找到其小区的物业公司协商赔付事宜,前物业公司房管部部长徐某在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中陈述了事发经过,承认该事故为物业方管理不善导致,并多次承诺赔偿,但迟迟未能兑现。于是刘某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付相应费用。


案件审理
图片

办案法官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调查案情信息。经调查发现,时任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的徐某已被公司开除且时间过久无法调取监控,查清案件事实存在一定困难。法官进而与物业公司沟通,而物业公司坚持认为是业主刘某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对本次损害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于是,法官找到了前物业公司房管部部长徐某,详细询问了案件经过,并结合事发时物业出具的《情况说明》查清了案件事实。

先,虽然物业公司辩称刘某摔倒当天物业有清雪,但未能提供清扫案发地点积雪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事故发生时物业公司铺设的地面砖属于花园广场墙面瓷砖,并未铺设专用地砖,不符合地面防滑要求,虽事后进行了更换,但也应当向刘某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上述查清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法官最终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向业主刘某给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总计10万余元。


案情回顾二
2020年2月,一场大雪过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各小区的物业公司又开启了“清雪模式”。时年81岁的牛某所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却迟迟未清扫小区公共通道的积雪。由于天气渐渐回暖,路面又经业主们多天踩踏,渐渐变成了“冰面”。
这天上午,牛某像往常一样在小区内遛弯散步,走着走着,突然脚下一滑,整个人摔倒在路面。经医院诊断,牛某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住院治疗了二十多天才出院回家,经司法鉴定,伤残达到十级。
因与物业公司协商不成,2021年9月,牛某将其起诉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16万余元



案件审理
图片


法院经审理认为,牛某作为小区业主,已按时足额向该小区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双方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及时清理小区公共通道上的积雪或采取防滑措施,给小区业主提供通行便利,是物业公司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该物业公司在雪后未及时清理通道积雪,致使路面越发光滑,增加行人摔倒的可能性,故牛某摔倒受伤,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事已高,应当预见在雪地上行走有滑倒摔伤的危险性,走路过程中应具有谨慎注意义务,但由于疏于自我保护,主观上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某保险公司承保了该物业公司投保的物业责任保险,牛某滑倒受伤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按照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其进行赔偿。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确定某物业公司承担80%的民事责任,牛某自行承担20%的民事责任,判决某保险公司按照某物业公司的责任比例,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牛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2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及时扫雪谨防意外发生

小区物业作为小区环境安全的管理者,应对园区的积雪等及时清扫,以保障小区内行人安全。比如下雪时在业主微信群中发出注意安全通知,提示业主雪天路滑,应注意安全;及时对人员行走的主要道路积雪和结冰进行清除,或者采取铺防滑毯等防滑措施,防止因为道路原因导致行人摔倒。如果物业无法尽到以上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就应当对行人摔倒承担责任,具体承担责任多少,还要根据物业和行人双方的过错大小,由法院来判断双方的责任比例,法律并未规定具体的标准。



声明:文章由小编重新整理编排略有改动,编辑转载是出于传递知识之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