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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请求拆除其他业主自行安装的设施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03日 浏览量:109

案例简述




陈某系包头市xx小区xx号房屋权利人,于2021年入住该小区。孙某系该小区xx号房屋的权利人,于2015年入住该小区。陈某的房屋位于孙某家北侧,陈某的房屋南侧地下室上方盖有与房屋同等高度的阳光房,该阳光房现紧挨一堵矮墙(水泥墙),矮墙上安装有栅栏。陈某与孙某的房屋中间为一块水泥硬化地面,小区道路通向孙某家北侧前空地上有孙某安装的轨道门及木质凉亭。陈某房屋南侧与孙某家北侧之间不属于个人产权。被告xx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及服务。2022年8月31日,陈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拆除陈某家以南三米的道路硬化、水泥墙、铁栅栏及滚动门,拆除东侧的铁栅栏、凉亭,排除对其居住房屋的妨害。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陈某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都能得到法院支持?


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陈某要求孙某拆除轨道门、木质凉亭的诉讼请求。轨道门及木质凉亭影响小区内其他居民及车辆通行,且孙某认可轨道门及木质凉亭系其在不属于其个人产权的区域外安装,故对陈某要求孙某拆除轨道门、木质凉亭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陈某要求孙某拆除水泥硬化路面的诉讼请求。孙某称其在与陈某家之间空地上修建硬化水泥路面为停放车辆,xx公司也证实孙某家西侧不能停车、东侧和南侧停车会影响小区内车辆错车。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如孙某将硬化路面全部拆除,地面裸露将成为土路,反而不利于小区居民生活便利,故对陈某要求孙某拆除水泥硬化路面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陈某要求孙某拆除水泥墙、栅栏的诉讼请求。陈某应举证证明水泥墙及栅栏系孙某修筑安装,陈某未能够举证证明,且孙某不认可,故对陈某要求孙某拆除水泥墙及栅栏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陈某要求孙某恢复两家之间的绿地和约2米宽的南北通道的诉讼请求。陈某应当证明该处土地的原状与其陈述一致,陈某举证的规划图及照片,仅能证明小区规划,不足以证明房屋是按照规划图中的规划进行了交付,xx公司亦称该该公司入驻案涉小区时没有陈某所述南北通道。因此,陈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处土地的原状与其的的陈述一致。陈某举证的(2021)内0203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仅能够证明孙某与xx号业主两家房屋之间的状况,不足以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综上,陈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陈某要求孙某恢复两家之间的绿地和约2米宽的南北通道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六十日内拆除包头市xx小区道路通往xx号房屋北侧前空地上的轨道门及木质凉亭。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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