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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随意给业主承诺减免物业费,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6日 浏览量:3

生活中,一些房地产销售人员在销售房子时,为了达成交易,可能会承诺给业主减免物业费,业主常常误认为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是同一家公司,轻易相信开发商的承诺。那么这种情形,开发商的承诺对物业公司是否有效,我们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案情介绍  




2021年12月,曾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该物业公司为曾某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曾某应按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合同签订后,该物业公司一直在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曾某在入住小区后一直未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曾多次向曾某催讨未果,故诉至天门法院,请求曾某支付2022年至2024年三个年度物业费共计3931元。

庭审时,曾某辩称,不是故意拖欠物业费,自己在买房时开发商承诺免除两年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兑现。



法院审理



天门法院认为,曾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曾某作为业主应该按照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曾某主张开发商承诺给其免除物业费,系曾某与开发商约定事宜,对物业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曾某可另行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最终,天门法院判决曾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3931元。



法官提醒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条款为“合同相对性”原则。具体到本案中,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开发商无权代表物业公司作出减免物业费的承诺,开发商作出的承诺仅仅是与业主之间达成的协议,对物业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业主可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生活中,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如遇到开发商承诺减免物业费,可要求开发商出具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避免出现口头承诺,必要时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签订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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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该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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