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房地产开发公司M公司发布商业广告,广告载明“A项目老带新奖励:老带新成交同享两年物业管理费用赠送,老业主可享推荐奖励”。
业主老罗在看到广告后,推荐新业主老刘认购了该项目的4套房屋。之后M公司与老罗签订了《A项目赠送物业管理费确认书》,载明老罗可享受公司赠送的物业管理费共计27302元;赠送的物业管理费仅用于实际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抵扣,不可折现,不可找零,不可转让,抵扣方式以现场操作为准。
然而确认书签订后,约定的物业管理费却久久未见踪影,老罗于是将M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27302元。
M公司辩称,发布的老带新优惠政策宣传实际为要约邀请,只有在购房老客户明确向开发商推荐确定的客户、确定的选购房屋和选购时间等具体信息才构成要约。
法官说法
在此提醒广大业主,在享受购房优惠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和承诺内容,避免被不实承诺所蒙蔽,落入“空头支票”的陷阱。同时,对于房地产公司而言,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切实履行自己的承诺,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应该加强与房地产公司的沟通协作,确保业主的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延伸: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责任。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一种缔约的预备行为,是事实行为,只能唤起他人的要约,不能导致他人承诺。
(2)要约中,表达了当事人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旨,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相对人承诺,合同即成立的地位,决定权在于相对人。而要约邀请中,要约邀请人对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也即要约邀请人唤起相对人发出要约后,针对相对人的要约,要约邀请人行使的是承诺权,其有决定承诺与否的自由,要约邀请人不受拘束。
(3)要约内容必须具备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而要约邀请不必具备这些必备条款。
(4)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则不具体、不确定。
在实践中的具体区分:
(1)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和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2)是否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一份订单只有货物的名称、规格,没有数量,不能认定为要约。
(3)依据交易习惯。出租车打开空车标识,根据行业惯例可视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乘客上车,构成承诺。如果当事人在以往的交易中形成交易习惯,那么,仅有货物数量的传真,也可视为要约。因为可以从以往习惯中判断合同缺少的其他因素。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行为人是否以缔约为目的。以缔约为目的,是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受要约拘束的旨意。如时装店展示标明价格的服装,可视为要约;或虽标明“样品”,但有“正在出售”和价格的字样,可以视为要约;如果标明“样品”,但没有标价和“正在出售”的字样,可以视为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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