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一同来看以下两则案例,
它们充分体现了物业主动履职的重要性。
2025年4月,城管执法队员如往常一样,在某小区进行例行巡查。当他们的目光不经意间扫向楼顶时,一处崭新的、由玻璃材质和铝合金框架结构精心构筑的构筑物,如同一个突兀的“空中楼阁”,赫然闯入眼帘。
队员们心中不禁疑惑:“这个违章何时出现的?物业怎么没报告?”
执法队员们迅速行动,第一时间找到小区物业公司核实情况。物业工作人员坦诚相告,这处搭建并未取得规划许可,是几天前动工的。在发现违建苗头的那一刻,他们便立即对业主进行了劝阻,明确要求业主立即停止施工并恢复原样。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业主失信,违建仍在施工,而物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将这一“劝阻无效”的关键情况上报给居委会、业委会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最终,执法部门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及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物业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这伍仟元的代价,让物业深刻认识到“及时报告”这一法定职责的重要性。
2025年6月,城管中队接到居民投诉,称某小区沿街商铺装修时偷偷进行违法搭建。执法队员接报后立即赶到现场,发现商铺内部一个擅自搭建的插层结构已经初具规模。
城管队员约谈了物业公司负责人:“这家商铺装修,你们有没有派人上门巡查并开展装修须知的宣传?”
物业公司负责人无奈地回答:“物业人手少得可怜,没时间上门巡查,所以没发现他们在擅自偷偷搭建插层。”
同样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物业肩负着将违法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的责任。日常巡查,就是发现“萌芽”的关键防线。此次事件中,正因为物业公司管理疏漏、巡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商铺的违建行为,最终收到了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贰仟元的处罚,警示着人手不足不是物业失职的借口。
警钟长鸣:责任在肩,不容懈怠
这两起真实案例,如同两面镜子,清晰地映照出物业在履职过程中的关键责任点:
“发现即行动”是基础:日常巡查必须到位,及早发现违法苗头。
“劝阻制止”是首责:发现违法行为,必须第一时间介入劝阻、制止。
“及时上报”是底线:劝阻无效后,务必在法定时限内上报相关部门,绝不能心存侥幸或拖延。
对于物业而言,这些案例是沉甸甸的警示。依法履职绝非空话,每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带来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希望物业公司能完善内部管理流程,确保责任到人、巡查到位、报告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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