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例分析

空置房要不要交物业费?法院这样说!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0日 浏览量:29
部分业主有过这样的疑惑——买房后不入住房子成为空置房我也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能不能不交物业费?答案是:不能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让我们来看看相关案例

↓↓↓

案例回顾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然而,从收房之后,杨某就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房屋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他以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直到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过程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仔细审查了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以及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对于杨某辩称未享受过物业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即使房屋空置,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所以,物业提醒,即使房屋空置,也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


声明:文章由小编重新整理编排略有改动,编辑转载是出于传递知识之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