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喻某系601号房屋产权人,取得产权登记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房屋用途为住宅。某房地产公司系601号房屋所在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某物业公司系601号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亦系涉案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某某公司系涉案电梯的维保单位。喻某主张其于2021年购买601号房屋,该房屋交付时为毛坯状态,房屋是顶层挑高6米,其后续进行装修,房屋内打了钢结构变成两层半封闭状态,次卧、客厅、主卧上方做了二层,做钢结构前向某物业公司做了报备,完工后由某物业公司验收合格。其于2023年2月份入住,后发现因房屋一层次卧和二层次卧临电梯井位置,电梯运行时噪声大,严重影响其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某物业公司和某某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某物业公司、某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案涉电梯采取降噪措施。
人民法院认为: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涉案房屋所处的小区系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该楼宇内的电梯亦由某房地产公司安装。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在开发建设房屋时,应对与电梯有关的事宜进行合理的设计、选购、安装等,以保证电梯在日后运行中产生的噪音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不对居民造成噪声污染。某物业公司作为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承担对电梯的管理、维护与保养义务。某房地产公司主张涉案房屋所属项目和涉案电梯经验收合格,某物业公司主张电梯运行良好并委托某某公司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但验收合格及维修保养只能证明电梯能够安全运行,至于是否会产生噪声污染需依据相应国家标准或当事人约定标准来判断。现鉴定意见表明,电梯夜间运行的噪声部分频段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关于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1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限值),某房地产公司、某物业公司作为电梯的安装者、使用者,在未提交证据证明噪音产生具体原因的情况下,应当连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合上述情况,对喻某主张某房地产公司、某物业公司对涉案房屋西侧电梯采取减震和隔音措施,使该房屋的室内结构噪声符合国家关于结构噪声值的相关标准要求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