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物业管理活动中,部分业主占用公共部位、消防通道等引发火灾等重大人身安全事故较为常见,该问题也是物业公司和广大业主比较关注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针对占用公共部位、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专门的规定,对于占用公共部位、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进行禁止、也约定了具体的罚则。社区治理团队拟对非法占用公共部位引发的火宅事故,物业公司在何种情形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宜进行具体案例评析。
案件详情
2020年1月27日晚,XX小区楼道内一层公共通道区域内的杂物燃烧发生火灾,四层住户廖某某在下楼逃生过程中,因火灾产生的大量浓烟、灼热气流等导致烧伤。经诊断:廖某某双手严重烧毁,全身多处烧伤。公安消防支队调查认定,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因素。廖某某认为北京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XX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楼道公共区域负有管理责任;王某将易燃物品长期大量堆放在公共区域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二者应当对廖某某因本次火灾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北京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0381812.75元。
1、王某长期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的行为对引发本次火灾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某安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1、王某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引发火灾事故,即使存在火种遗留人,王某堆放杂物的行为对引发火灾具有过错,应对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某安物业公司负有对楼道内的堆放物及时排查并进行清理,排除火灾隐患的法定义务,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某安物业公司如果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火灾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某恒物业公司针对王某采取擅自乱堆乱放的方式,占用、堵塞共用部位的行为,具有及时劝阻、制止的义务,如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同时,在日常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现业主在楼道等共有部位堆放杂物,可能会引发火灾等事故的,应当及时清理,排除火灾等事故隐患。
本案的事故经消防部门认定为“起火原因可排除用火不慎和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因素”。即本案王某及其家人在楼道内堆放易燃物品,某安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时发现该隐患,导致在遇火种时发生火灾及廖某某的人身损失。因无法确认火种的遗留人即具体侵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对廖某某的损失有王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安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