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详情
在某小区内,李某与高某为相邻而居的邻居。2022年5月起,高某计划将自家原本向内开启的入户门改造成向外打开,李某知晓后,认为此改动会带来安全隐患,遂多次与高某沟通,希望其不要外开门,同时还请求小区物业公司介入,多次进行协调。然而,高某并未采纳李某的意见,依然执意改造房屋门朝向。
李某深感不安,他认为高某将内开门改为外开门,在日常生活中,一旦门向外开启,极有可能在紧急情况下阻碍自己及其他居民的通行,危及相邻方的通行安全,并且在火灾等紧急状况下,还可能阻塞消防通道,造成严重后果。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高某恢复原入户门开门方向,同时要求高某承担因诉讼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拆换门的费用。
二、法院判决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详细审理认为,高某在未与李某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门改为向外打开,这种行为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对相邻方的通行安全构成威胁,也存在阻塞消防通道的风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高某恢复原入户门开门方向,即改成内开门,并且拆换门的所有费用由高某自行承担。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高某需依法履行判决内容。
三、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案件中,高某将入户门改为外开,占用了公共走廊和公共空间,涉及对共有部分权利的侵犯。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院依据此条规定,认为高某擅自改门的行为不符合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对李某及家人的生活造成不便,危及相邻方通行安全。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高某改门的行为影响了李某一家的正常通行,违反了此条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19)第6.11.9条: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后,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高某家外开门存在阻塞消防通道的风险,不符合这一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8.5条: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的开启。高某将内开门改为外开门,妨碍了李某家的通行及户门开启,不符合该规范。
四、案件解析
1、法律依据及原则适用
(1)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及内涵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案中,李某与高某作为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其权利的行使相互关联且相互影响。
(2)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的考量
从生活实际出发,高某将内开门改为外开门的行为,对李某及家人的日常生活造成了明显不便。根据房屋户型图和现场照片,两家入户处高度重叠,且入户走道狭窄。当李某家人出入时,若高某或其家人恰好打开房门,极易使人被撞受伤。李某家中有老人和儿童,行动相对不便,这种潜在的碰撞风险对他们的安全威胁更大。高某改门的行为不符合“方便生活”的原则,其在行使自身权利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对相邻方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3)“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的体现
团结互助要求相邻各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互谅互让、相互协作。在本案中,李某在高某装修之前就多次与其沟通,并向物业反映不同意改变大门原始开门方向,但高某并未予以理会。这种行为缺乏与邻居团结互助的精神。公平合理原则要求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要兼顾各方利益,平衡权利义务。高某房屋门外开不仅对李某一家的通行安全造成威胁,还占用了公共走廊和公共空间,危及相邻方的通行安全,甚至可能阻塞消防通道,造成人身和消防的双重安全隐患。高某以小区多数人家改为外开门为由进行抗辩,但多数人的行为并不必然具有合法性,不能以牺牲少数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来满足自身便利,这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2、安全隐患的认定及影响
(1)人身安全隐患
在狭窄的入户走道中,外开门的突然开启会使过往行人来不及躲避,增加被撞伤的风险。尤其是对于行动不便的老人和儿童,这种风险更为突出。李某家中有两名老人和两名就读小学的儿童,高某家中同样有老人小孩,一旦发生碰撞,后果不堪设想。这种安全隐患并非基于推测,而是基于实际的空间布局和人员出入情况,是切实存在且可能随时发生的。
(2)消防通道隐患
根据相关消防法规及建筑设计规范,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后,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在紧急情况下,如发生火灾,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以便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高某将入户门改为外开门,在门打开时可能会阻塞消防通道,延缓人员疏散速度,阻碍消防救援工作的开展,极大地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时的风险和损失。
3、对公共空间及相邻权的侵犯
(1)公共空间的占用
建筑物的公共走廊和公共空间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在使用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高某将内开门改为外开门后,其房门向外开启的部分占用了公共走廊的空间,侵犯了其他业主对公共空间的共有权。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李某一家的通行,也可能对其他邻居的正常出行造成不便,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2)相邻权的侵害
相邻权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为相邻方提供必要便利的权利。李某作为高某的相邻方,有权要求高某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对其正常生活和安全造成妨碍。高某擅自改变入户门朝向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使李某在自家门口的通行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正常生活受到干扰。
4、案件启示
(1)对业主的启示
尊重相邻权和公共利益:业主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充分考虑相邻方的利益和公共安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规定。不能仅仅为了自身的便利或喜好,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设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实施任何可能影响邻居的行为前,应主动与相邻方沟通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增强法律意识:通过此案,业主们应认识到法律对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明确规定,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的边界。遇到相邻关系纠纷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法律判决,依法履行义务。
(2)对物业公司的启示
加强装修管理:物业公司应完善装修管理制度,在业主进行装修前,详细告知其装修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要求业主提交装修方案并进行审核。对于可能影响相邻关系和公共安全的装修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督促业主整改。在本案中,如果物业公司能够在高某装修初期,严格按照规定对其装修方案进行审查,并坚决制止其改门行为,或许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积极协调纠纷:当业主之间因装修等问题产生纠纷时,物业公司应充分发挥协调作用,积极介入调解,搭建沟通平台,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如果物业公司在李某与高某的纠纷中,能够更加积极有效地协调,推动双方达成和解,也能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3)对社会的启示
此案反映出在城市化进程中,随着人们居住空间的日益紧密,相邻关系纠纷时有发生。这需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和道德水平,营造和谐有序的邻里关系。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物设计、施工及装修等环节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从源头上减少相邻关系纠纷的发生,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