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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购买了某小区内的一个车位,但一直未使用。某天,他收到物业通知,要求缴纳车位管理费。陈先生认为车位未使用,不应缴费,拒绝支付。随后,物业限制了他的车辆出入小区大门和地下车库,导致他每次进出小区都需手动开启道闸,极为不便。陈先生将物业诉至法院,要求停止限制车辆出入。
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使车位未使用,物业仍提供了照明、清洁、排水等基本服务,因此陈先生需支付车位管理费。但物业限制车辆出入的做法属于滥用权利,违反了《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停止限制陈先生车辆出入小区大门和地下车库,陈先生需补交车位管理费。
许小姐在小区购买了车位,但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物业费,不应再额外支付车位管理费。她拒绝缴费后,物业将她的车牌号移出门禁自动识别系统,导致车辆无法进入小区。许小姐多次与物业协商无果,最终也将物业诉至法院。
法院同样认定,物业费和车位管理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车位管理费用于车位的特定服务,如清洁、照明、秩序维护等。许小姐需支付车位管理费,但物业无权限制她车辆的正常出入。最终,法院判决物业恢复许小姐车辆的正常出入权限,并支付她一定的赔偿金。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主要用于小区房屋公共建筑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和秩序等的日常维护和服务。
而车位管理费(车位物业服务费)则专门用于车位的管理和服务,包括车位的清洁、照明、通风、秩序维护等。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还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这意味着,物业无权通过限制业主车辆出入等不合理手段来催缴车位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