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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非小事 引发事故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3日 浏览量:53

案情回顾

2022年,胡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小区公共场所玩耍时,被倒塌的护栏砸伤,后送至医院进行治疗,12天后出院。经司法鉴定胡某构成十级伤残。胡某监护人认为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没有对小区内公共设施尽到管理、维护、修缮责任,导致事故的发生,遂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全部责任,遂判决物业公司向胡某赔偿各项费用共十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事故发生地点是小区景观,并非小区业主休息玩耍的区域。胡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看管职责,应当对胡某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二审审理过程中,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本案中,物业公司承载的职能是物业管理服务,管理服务范围是A小区的全部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及住宅区域。胡某受伤的地点在物业公司服务区域范围内,且涉案地点是开放的公共场所,经常有业主在此玩耍、休息。事发时胡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的发生没有任何的预判和防范能力,其在无任何警示标识的公共场所受伤的事实与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胡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负有监护、看管的职责。若因监护人看护不利发生人身损害,监护人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一定比例的责任。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本案的情况后,面对面给双方当事人释法理,晓情理,最后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至此,本案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寄语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居民全部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及住宅区域的管理者,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及时消除危险或采取必要措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损害发生。而父母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父母需要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方能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有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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