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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1日 浏览量:17938

淮南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于2023年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淮南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HUAINAN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HNP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淮南市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的企业和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务实、开放、服务、创新的工作原则,为政府、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淮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淮南市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淮南市。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淮南市洞山中路财金大厦后二楼。

本会的网址:www.淮南物业.cn

本会的微信公众号:淮南市物业管理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发挥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监管,开展信用评价,推动物业管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处理投诉和调解行业内部争议。

(四)掌握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收集整理国内外物业管理信息,开展学术研究,举办行业展会展览,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活动,为会员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五)组织开展物业管理专业培训、行业技能竞赛;加强与其他地区行业组织和行业企业的联系,促进行业的横向合作交流;组织建立行业专家库。

(六)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反映企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争取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七)开展行业宣传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提高社会公众物业管理意识,维护行业声誉。

(八)承接政府管理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业务、学科)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

和个人;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五)

与物业行业相关的配套产业,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

影响,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六)对物业管理有研究和造诣的个人,愿意加入本会,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入会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定;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企业、团体、个人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上级党委(党组)要求,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积极配合组织部门推进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

第四十一条 凡具有3名正式党员的会员企业,要按照党章的规定,经上级党委(党组)批准设立党组织;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会员单位,引导和支持会员企业之间联合建立党组织。

第四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淮南市物业管理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淮南市物业管理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税前扣除,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的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2023年8月1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