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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烟头掉落导致楼下起火,物业是否应当担责?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29日 浏览量:14
案例简述

隋某系北京市某区某路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XX房屋的业主,乔某与隋某系夫妻关系。卓某、段某、梁某、赵某、屈某均系隋某的邻居,卓某系XXX房屋业主,段某是XXX房屋业主,梁某是XXX房屋业主,赵某是XXX房屋业主,屈某是XXX房屋业主。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单位。2023年6月2日15时15分,涉案房屋厨房外阳台着火,隋某主张起火时外阳台上有床单、棉被和一个纸壳箱子。经查,乔某6月1日中午时从家里出来回西城,走时家里除了冰箱以外所有用电设施拉闸断电,直至6月2日下午小区物业给其打电话说家中着火,从西城赶到家中时,阳台明火已经扑灭。经现场情况查看:洗衣房房间外阳台处有明显的过火,阳台存放的棉被、纸壳以及床单全部烧毁。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6月2日15时15分许,起火部位位于洗衣房房间外阳台处,起火原因为外来火源(烟头)。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某物某公司对乔某的损失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高空抛下火源造成火灾引起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隋某XXX房屋阳台上堆放的纸壳、棉被、床单起火发生火灾,某区消防救援支队出具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外来火源(烟头),导致发生火灾,造成隋某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案查明,XXX房屋、XXX房屋、XXX房屋的业主或使用者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在火灾发生时,外出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不在家中,并非直接侵权人,但该证据仍不足以排除楼上掉落火源或家中有其他人员抛下火源的可能性,故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某物业公司主张案涉起火阳台系业主私人专有区域,非物业管理范围,但考虑该阳台存在非封闭式的特点,其对小区公共环境、消防及其他住户的影响要远大于一般专有空间,故物业管理方亦有义务对相应区域的消防安全等尽到安全管理提示义务,现某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案发前尽到了物业服务单位应尽的安全管理提示义务,其亦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双方证据、评估报告并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某物业公司赔偿隋某经济损失1500元,段某、梁某、赵某、屈某各自补偿隋某经济损失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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