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物业公司长期为辖区业主提供保洁、安保、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张某入住后,长期享受小区各项物业服务。后续张某认为小区楼道卫生清扫不够及时、部分绿化养护不到位,存在服务不足之处,便以此为由,单方面停止交纳物业费。
物业公司多次向该业主书面、线上催告补缴欠费未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持续性、综合性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内容覆盖面广、事项繁杂。物业公司日常能够正常履行主要服务职责,保障小区整体居住环境、治安管理、公共设施正常运转。
业主举证反映的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等问题,仅属于物业服务过程当中的细微瑕疵,并非根本性、严重的服务缺位。
物业公司并未出现长期不作为、大面积服务缺失、严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单纯的局部服务小问题,不会造成物业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业主不能仅凭物业服务轻微瑕疵,就行使抗辩权拒交全部物业费。拒缴物业费并非合法合理的维权方式,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业主足额支付所拖欠物业费。现该判决已生效。
1.物业服务是全天候整体性工作,很难做到毫无纰漏。对于日常出现的少量服务短板、细小问题,业主应当理性看待。
2.如若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意,正确维权途径应当是及时向物业反馈整改、向主管部门投诉、由业主委员会监督履职。
3.随意拖欠、拒缴物业费,会造成物业服务经费不足,进而导致小区整体服务水平下降,最终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
4.只有在物业存在严重失职、长期拒不履职等重大违约情形下,才可依法主张适当减免物业费,切勿盲目拒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