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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物业管理85问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2日 浏览量:1581


和谐物业管理85问


一、物业管理基本概念

问 1、什么是物业管理?

答:物业管理指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主要从三个角度理解:

1) 业主选聘有合格资质等级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来实施物业管理;

2) 物业管理活动中两个重要的主体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 物业管理的内容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问 2、为什么要实施物业管理?

答:主要有三方面原因客观上要求实施物业管理:

(1)房屋产权多元化。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90年代初以来我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变化,房屋商品化,房屋产权多元化,个人拥有房屋产权的比例越来越高,原来的公房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市场化和产权转移的形势。

(2)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需求增强。房屋作为价值高的资产,是大多数家庭最主要财产以及财富积累的主要形式,人们对房屋财产的使用、维护、保值提出了较强的服务要求,一方面要求住得好,房屋状况保持的好,环境整洁优美,同时还要求房屋的保值增值,这些都需要高水平的专业物业管理服务。

(3)物业项目建设规模大,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要求专业性程度高。一个物业项目里往往有成百上千业主,众多业主由于房产毗邻,在使用管理物业、在物业的保值增值等方面,全体业主形成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需求,而且房屋建筑结构及设施设备较为复杂,对物业管理服务要求专业文化程度高。这种公共性的物业管理服务不可能由单个业主或少数业主来完成,需要通过全体业主委托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企业来提供这种服务。

问 3、什么是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主要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包括:1、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3、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4、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在成立业主大会及组建业主委员会过程中,除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认定为“业主”外,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购房人”可以视为“业主”。

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主体,物业管理离不开业主的参与。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是建立在对房屋拥有的财产权基础上,业主既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一份房产,也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成员。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力主要有:接受物业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等。同时负有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义务。

二、购房时应关注的物业管理事项

问4、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包含哪些有关物业管理的条款?

答: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第七条、预售文本第九条以及附件九、十均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条款。内容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以及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等。

问 5、为什么购房时要关注物业管理事项?

答:购房时就关注物业管理,才能为将来的物业管理打下好的基础。因为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服务费用、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等有关物业管理事项按房屋买卖时的约定实行。如果购房时没有约定,房屋买卖关系已经形成,业主到入住时发现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内容等不满意,就容易产生矛盾。因此在购房时要与开发单位书面约定好房屋入住后的有关物业管理事项,即使是预售房屋,购房时离入住还有一段时间,也应在购房时与开发单位约定好物业管理事项,才能有效避免入住后的物业管理纠纷。

问 6、购房时应注意哪些物业管理事项?

答:主要签订好两个文件:房屋买卖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

购房时与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要包含有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等内容;买房人同时要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问 7、是否可以到办理入住手续时再看业主临时公约?

答:买房人在购房时就要看业主临时公约,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要书面承诺遵守临时业主公约。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在房屋销售时,将业主临时公约向买房人明示,并予以说明;不能到办理入住手续时再将业主临时公约出示给买房人看。

问 8、业主临时公约具有什么作用?

答:业主临时公约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遵守,能起到规范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行为,维护全体业主整体权益的作用。例如,业主临时公约规定不允许在小区内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就是为了保证小区全体住户的安全;又如业主临时公约规定对欠缴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公布欠费名单催缴,是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对欠费业主的约束。

问9、业主临时公约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业主临时公约由开发企业在售房前制订,主要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开发企业制订的业主临时公约不能侵犯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问 10、违反业主临时公约怎么处理?

答:业主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个别业主不按照公约的规定使用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是对其他业主的利益侵害,应该赔偿损失。

对业主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督促其改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报告有关部门。

问11、业主临时公约和管理规约有何区别?

答:业主临时公约和管理规约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临时公约适用于业主大会成立前的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管理规约是业主大会成立后,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生效。

问12、开发企业制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物业管理的内容,购房人为什么不能随意修改?

答:由于物业管理服务具有公共性的特点,绿化、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等物业服务,服务内容和服务水平,对入住的每个业主都是一样的,支付的费用也应该是一样的。如果与每个业主约定的公共性服务内容不一样,没有可操作性;如果约定的费用不一样,一样的服务水平,有的费用高,有的费用低,对多付费的业主不公平。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公共性物业服务的费用,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等条款应由开发企业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开发企业在售房时要将物业服务内容和费用等明示给买房人并进行约定,但不能由个别购房人与开发单位单独协商确定。这是由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特殊性决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问13、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服务内容和质量等在什么阶段实行?

答: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的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实行。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物业服务价格、服务内容和质量等按新合同执行。

问1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如何签订,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包含主要内容为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服务费用、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问15、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能否以未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答:不能。因为按照规定,前期的物业管理企业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业主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

问16、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单个业主能否以未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为由拒绝交费?

答:不能。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履行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三、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问17、什么是业主大会?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对应物业管理区域成立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问18、如何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答:物业所在县、区房管局会同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工作。划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建筑规模、自然形成、设施设备共用程度及社区建设等因素;非住宅区域划分主要考虑建设立项、规划等因素;住宅与非住宅结构相连的区域,应本着有利于物业管理的原则划定。

问19、什么时候应成立业主大会?

答:新建和已建成的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入住率超过50%的或入住率不足50%但首户入住已满两年的物业管理区域;公有住房出售率超过50%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尽快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问20、如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答:应按以下步骤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1)成立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住宅物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社区居委会组成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筹备组组成单位按照业主自荐、推荐的形式在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基础上确定。非住宅物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

筹备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①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③确定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④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⑤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上述工作①- ④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筹备组应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区、县国土房管局对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问21、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答:物业管理区域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问22、如何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

答: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设面积计算。以每一平米为投票权计算基数,不足一平米部分不予计算。

以后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计票方式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问23、业主大会会议以什么形式召开?

答: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

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问24、业主大会是否要定期开会,由谁召开?

答: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20%以上业主提议的;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问25、业主大会具有哪些主要职责?

答:业主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问26、业主大会如何决议才有效?

答:一般事项,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 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做出制定或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 2/3以上通过。

问27、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是什么关系?

答: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体实施业主大会的决议。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一般为5至9人的单数,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问28、业主委员会职责是什么?

答: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问29、什么人可以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业主可以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在实际工作中,鼓励和支持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业主身份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区工作人员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参与物业管理。

问30、业主委员会是否需要备案?

答:业主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内,到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管局备案。备案时须提交《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决议、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材料。

问31、业主委员会如何做出决定?

答: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的决定须经委员人数半数以上通过。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问32、什么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答:出现以下情况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在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问3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做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做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问34、业主委员会的任期届满如何换届?

答: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问35、业主委员会任期未满,有部分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工作不信任,要求提前换届怎么办?

答: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提前换届。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问36、什么是管理规约?

答:管理规约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问37、违反业主管理规约怎么处理?

答:业主违反业主管理规约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个别业主不按照管理现约的规定使用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是对其他业主的利益侵害,应该赔偿损失。

对业主违反业主管理规约的行为,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改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报告有关部门。

问38、什么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由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主要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做出约定。

问39、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社区建设是怎样的关系?

答: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是我市城市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保障物业管理秩序,维护业主和居民物业管理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建设全面发展。

按照有关规定,社区居委会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并参与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委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社会治安的相关工作。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建议;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四、如何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问40、新建住宅是否必须进行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答:是的。按照规定,国家提倡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问41、业主大会决定续聘原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应进行招标?

答:不需要。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主大会决定续聘原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可不再进行招标,直接授权业主委员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问42、业主大会决定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决议,应当有持有多少投票权的业主同意?

答:业主大会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决议,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问43、业主大会更换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应当告知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

答:是的。作为物业管理区域的重大事项,业主大会做出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决议后,应当及时告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

问44、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方式更换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应当就哪些事项形成决议?

答:根据不同情况,业主大会应当在招标前决定以下事项:

(1)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2)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3)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后,由业主大会最终确定中标人;

(4)物业服务价格幅度或水平。

问45、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方式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提前多少天告知原物业管理企业?

答:原物业服务合同即将到期,业主大会决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及时召开全体业主大会,并在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将有关决议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做出决议后及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问46、业主委员会招标应当何时完成?

答: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应在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完成。

问47、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应当如何组织新老企业的交接?

答:业主大会依法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解除与原物业管理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方可组织双方交接。交接活动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将下列材料移交给新物业管理企业: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交接时,应当制作交接证明并由双方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加盖印章。交接完毕后,原物业管理企业应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问48、如何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答:按照有关规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全体业主均应履行合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必要时可参考新颁布《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五、物业服务和费用

问49、物业服务一般包含哪些内容?

答:物业服务的内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行。物业服务指的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活动;一般包括综合管理、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停车管理服务等。

问50、什么是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特约性物业管理服务?

答: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指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环境保洁和公共秩序等多种内容的综合服务。一般提到的物业管理服务主要为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

特约性服务指受个别业主的单独委托提供的服务。比如户内自用部位和设备的维修、室内保洁、代订机票、报纸等。

问51、物业管理企业在公共秩序维护服务方面承担何种职责?是否应对业主人身和财产负责?

答:物业管理企业在公共秩序维护的主要职责是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包括:

(1)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昼夜有专人值班,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2)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临时停车位置进行管理,保持车辆行驶通畅;

(3)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箅子、小品、花、草、树木、果实等;

(4)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做到有计划、有记录;

(5)有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的处置预案;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警和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物业管理企业原则上不对业主人身和户内财产负有看护责任,但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问52、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可以将物业管理的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

答:可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由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比如保洁、绿化、电梯维护等)委托给保洁公司、绿化公司、电梯公司等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问53、物业管理企业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是否有权对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

答:是。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授权,有权要求业主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对业主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授权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问54、车辆停放时停车人享有什么权利?应遵守什么规定?

答:车辆停放时停车人有权按照停车管理协议的约定享受停车管理服务。同时停车人应遵守停车管理制度,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在指定的区域停放车辆,停放车辆不能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55、什么情形之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项目?

答:(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与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

(2)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业主、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与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

(3)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届满不再续约的;

(4)物业服务企业因破产或资质被注销、吊销等原因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

(5)依法应当退出的其他情形。

56、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答:(1)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提前解除合同或不再续约,应当在终止物业服务合同3 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就退出物业项目的交接事宜进行协商;同时,应当书面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项目,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将《淮南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将所需的资料和财物转交给业主、业主委员会,并由双方签章确认。

(3)业主、业主大会未决定自行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资料和财物转交给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按照规定制作移交记录。

57、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

答: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配置;

(二)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二十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2‰配置;总建筑面积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1‰的标准配置;

(三)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在地面以上,便于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并且具备采光、通风、水、电、通信等正常使用功能。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建设单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问58、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是否有权对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

答:是。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授权,有权要求业主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对业主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授权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问59、高档住宅、非住宅类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如何确定?

答:高档住宅、非住宅类物业的物业服务费采取市场调节价的定价形式。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按房屋买卖合同(或物业管理公约、房屋使用维护管理公约)约定的价格收取费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定价。

问60、出租房屋时,物业服务费用由谁来交纳?

答:出租房屋时,物业服务费用的交费义务为业主,如果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问61、开发企业已竣工但未出售的物业是否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答:开发企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应由其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问62、公房上市后,物业服务费用如何交纳?

答:公房上市后,原有产权单位不再承担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购买人承担。

问63、电梯费用如何交纳?首层要交电梯费吗?

答:电梯费用由楼内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首层住户也要交纳电梯费用,业主大会另有决议以及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问64、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停车管理费的,在停车管理中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物业管理企业应负责车辆的看管和停车秩序的维护,具体包括:有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出门凭证放行;保证停车有序,24小时设专人看管;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存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问65、装修时业主是否要交纳装修押金和装修服务费?

答:装修时,业主应当按照装修服务协议缴纳装修押金和装修服务费。对于装修押金,业主装修工程完工后,没有违反协议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退还押金。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装修服务费的,应承担以下义务:

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查验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调节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业主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报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问66、因开发遗留问题可以拒交物业服务费吗?

答:不可以。开发遗留问题是业主和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问题,而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二者不能混淆。业主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开发遗留问题,业主应当与建设单位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纠纷。

问67、业主或业主大会是否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费用进行审计?

答: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包干制的,业主大会主要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不对物业服务费用进行审计。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物业服务支出或成本进行审计。审计机构由双方共同委托,审计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审计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六、物业使用和维护

问68、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能否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如何办理?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是满足业主正常的生活、工作需求所必须的,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擅自将小区内的学校改为娱乐场所、绿地改成商业设施等做法都是不被允许的。

业主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问69、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物业公司或其他单位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和场地怎么办?

答: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或其他单位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和场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和场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或者按照事先制定的预案进行处理。

问70、业主、物业公司能否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

答: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是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和物业公司都不能擅自占用。

如需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问71、业主、物业管理企业能否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答: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如需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问72、能否在房屋楼顶架设广告牌?

答:一幢楼内有多个产权人的,如无特殊约定,楼顶是共用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需在小区楼顶上架设广告牌,应征得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用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问73、业主能否不按规定或约定封闭阳台、安装防护栏或搭建阳光棚?

答:封闭阳台、安装防护栏或搭建阳光棚等行为看似是业主自家的事,但是会影响小区的环境和整体外观。一个环境整洁优美的小区不仅使居住其中的业主感到舒适,而且能起到提升物业品质、使其保值增值的作用。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业主封闭阳台、安装防护栏或搭建阳光棚时,都应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和小区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问74、邻居占用了公共楼道怎么办?

答:公共楼道属于共用部位,邻居占用了公共楼道就是侵犯了相邻业主的权益,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造成共用部位损坏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问75、物业区域内的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管线和设施设备由谁负责维护?

答:物业区域内的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管线和设施设备属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服务单位所有,由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服务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养护。

问76、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入户维修,业主是否应该配合?

答:小区内房屋结构相连,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物业具有系统性等特点,致使物业局部安全隐患不仅会影响业主、使用人,还会影响到相邻的业主,甚至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即物业安全隐患往往会影响到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物业管理企业需要进行入户维修时,业主应当配合。

问77、业主不履行维修责任,造成损失的,是否需要赔偿?

答:由于业主不履行维修责任,致使房屋及附属设施已经或者可能危害毗连设施安全及公共安全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授权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造成损失的,业主应当赔偿。

问78、小区内的公用设施损坏,维修费用该由谁承担?

答:如果是人为造成小区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如果责任不明确的,维修费用应该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问79、为什么要规范房屋装饰装修行为?

答:我国住宅房屋多数属于集合式楼房。在住宅小区中,住宅单体间存在共用部位,如主体结构承重部位;单幢楼或小区内有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水、暖、照明、消防等设施设备。不当的装饰装修会导致结构安全和装修人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影响到整幢楼、整个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对房屋装饰装修行为进行规范,因此,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也应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问80、业主装饰装修房屋,需要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吗?

答:装饰装修房屋是业主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在一个存在多业主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行为有可能会对其他业主造成影响。如装修噪音影响相邻业主生活和休息、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会对其他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等。同时,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而对物业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结构、功能、使用等情况的了解是完成这一义务的前提。因此,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问81、业主装饰装修房屋,需要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吗?

答:业主应当在装饰装修房屋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住宅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管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

问8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有哪些?

答:按照建设部第110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未经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6)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问83、业主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能否进行入户检查?

答:业主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直至装修结束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问84、应如何处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垃圾?

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废弃物。

问8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有多长时间?

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